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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市电梯制造(含安装、修理、改造)专项资质申请
发表时间:2020-10-20     阅读次数:     字体:【

电梯制造(含安装、修理、改造)专项资质申请条件

G2.1曳引驱动乘客电(含消防员电梯)(A1)

G2.1.1 人 员

G2.1.1.1 技术负责人

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,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、电气类相关专业。

G2.1.1.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

(1) 质量保证工程师,具有工程师职称;

(2) 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,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、电气类相关专业;

(3) 工艺、材料与零部件、焊接、电控系统制作、检验与试验、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有工程师职称,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、电气类相关专业。

G2.1.1.3 技术人员

除技术负责人、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,技术人员不少于 22 人,其中具有高级工

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4 人,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 人,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、电气类相关专业。

G2.1.1.4 质量检验人员

(1) 制造过程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5 人,具有工程师职称;

(2) 现场施工过程检验、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6 人,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。

G2.1.1.5 项目负责人由技术人员担任。G2.1.1.6 作业人员

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 35 人,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 6 年以

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8 人。

G2.1.2 生产设备

除满足本附件 G1.3 条的要求外,还应当具有控制柜组装调试生产线和自动钣金生产线。

G2.1.3 试验能力

(1) 电梯试验专用井道不少于 4 个,其中至少 1 个自有或者租赁试验井道提升高度不小于 80m、能够安装乘客人数为 21 人的电梯;租赁的试验井道不得是其他电梯制造单位取证的资源条件;其余 3 个自有试验井道中,至少 1 个试验井道提升高度不小于 50m、能够安装乘客人数为 21 人的电梯;

(2) 自有实验室,实验室的试验项目至少包括电梯门锁装置可靠性试验、限速器动作速度试验、电梯门摆锤冲击试验、曳引机制动器可靠性试验、盐雾试验、高低温试验和紫外线老化试验。

G2.1.4 培训能力

具有培训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、专用设备,自有井道满足培训的要求,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。

G2.1.5 服务网络

自有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平台,具有对于本单位制造电梯运行情况的远程监测能力,并且实时监测的电梯数量不少于 2000 台。

G2.2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(含消防员电梯)(A2)

G2.2.1 人 员G2.2.1.1 技术负责人

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,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、电气类相关专业。

G2.2.1.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

(1) 质量保证工程师,具有工程师职称;

(2) 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,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、电气类相关专业;

(3) 工艺、材料与零部件、焊接、电控系统制作、检验与试验、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有工程师职称,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、电气类相关专业。

G2.2.1.3 技术人员

除技术负责人、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,技术人员不少于 12 人,其中具有高级工

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 1 人,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3 人,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、电气类相关专业。

G2.2.1.4 质量检验人员

(1) 制造过程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3 人,具有工程师职称;

(2) 现场施工过程检验、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4 人,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。

G2.2.1.5 项目负责人由技术人员担任。G2.2.1.6 作业人员

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 20 人,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 6 年以

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5 人。

G2.2.2 试验能力

自有提升高度不小于 50m 的电梯试验专用井道,该井道能够安装乘客人数为 21

人的电梯。

G2.2.3 培训能力

具有培训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、专用设备,自有井道满足培训的要求,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。

G2.3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(含消防员电梯)(B)、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(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)、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、液压驱动电梯

G2.3.1 人 员G2.3.1.1 技术负责人

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,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、电气类相关专业。

G2.3.1.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

(1) 质量保证工程师,具有工程师职称;

(2) 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有工程师职称,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、电气类相关专业;

(3) 工艺、材料与零部件、金属结构制作(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)、焊接、电控系统制作、检验与试验、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, 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、电气类相关专业。

G2.3.1.3 技术人员

除技术负责人、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,技术人员不少于 8 人,其中具有工程师职

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,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、电气类相关专业。

G2.3.1.4 质量检验人员

(1) 制造过程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2 人,具有工程师职称;

(2) 现场施工过程检验、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3 人,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。

G2.3.1.5 项目负责人由技术人员担任。G2.3.1.6 作业人员

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,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 6 年

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3 人。

G2.3.2 生产设备

除满足本附件 G1.3 条的要求外,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:

(1)可以完成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总装和调试过程的装配生产线; (2)在一跨组装车间内有 2 台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2.5t 的桥式起重机。G2.3.3 试验能力

(1) 自有提升高度不小于 20m 的电梯试验专用井道,该井道能够安装乘客人数为

13 人的电梯(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B 级制造单位);

(2) 在工作场所内有安装试验样机的场所和条件(适用于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、液压驱动电梯制造单位)

(3) 在工作场所内自有立装、调试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专用测试场所(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)

G2.3.4 培训能力

(1) 具有培训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,自有井道满足培训的要求,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(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B 级、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、液压驱动电梯制造单位)

(2) 具有培训组装调试、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和自有培训设备,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(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)

G2.4 杂物电梯(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)

G2.4.1 人 员

G2.4.1.1 技术负责人

具有工程师职称,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、电气类相关专业。

G2.4.1.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

(1) 质量保证工程师,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;

(2) 设计与工艺、检验与试验、电控系统制作、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 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,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、电气类相关专业。

G2.4.1.3 技术人员

除技术负责人、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,技术人员不少于 2 人,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 1 人。

G2.4.1.4 质量检验人员

(1) 制造过程专职质量检验人员至少 1 人,由技术人员担任;

(2) 现场施工过程检验、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至少 1 人,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。

G2.4.1.5 项目负责人由技术人员担任。G2.4.1.6 作业人员

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5 人,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 6 年以

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至少 1 人。

G2.4.2 试验能力

在工作场所内有安装试验样机的场所和条件。

G2.4.3 培训能力

具有培训组装调试、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和 1 个自有培训井道,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。

G3 安装(含修理)专项条件

G3.1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(含消防员电梯)(A1)

G3.1.1 技术负责人

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,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、电气类相关专业。

G3.1.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

质量保证工程师,具有工程师职称;

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有工程师职称;

工艺、焊接、检验与试验、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有工程师职称。

G3.1.3 技术人员

除技术负责人、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,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,其中,具有高级工

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 1 人,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,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、电气类相关专业。

G3.1.4 质量检验人员

现场安装和修理过程检验、验收检验的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6 人,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。

G3.1.5 项目负责人由技术人员担任

G3.1.6 作业人员

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35 人,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 6

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8 人。


G3.2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(含消防员电梯)(A2)

G3.2.1 技术负责人

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,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、电气类相关专业。

G3.2.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

质量保证工程师,具有工程师职称;

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有工程师职称;

工艺与焊接、检验与试验、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。

G3.2.3 技术人员

除技术负责人、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,技术人员不少于 4 人,其中具有工程师职

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,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、电气类相关专业。

G3.2.4 质量检验人员

现场施工过程检验、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4 人,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。

G3.2.5 项目负责人由技术人员担任。

G3.2.6 作业人员

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20 人,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 6

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5 人。

G3.3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(含消防员电梯)(B)、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(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)、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、液压驱动电梯、杂物电梯(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)

G3.3.1 技术负责人

具有工程师职称,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、电气类相关专业。

G3.3.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

质量保证工程师,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;

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有工程师职称;

工艺与焊接、检验与试验、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。

G3.3.3 技术人员

除技术负责人、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,技术人员不少于 2 人,其中具有工程师职

称的人员至少 1 人,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、电气类相关专业。

G3.3.4 质量检验人员

现场施工过程检验、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3 人,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。

G3.3.5 项目负责人由技术人员担任。

G3.3.6 作业人员

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,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 6

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2 人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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